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王*、秦*、秦*与被上诉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王**、王**、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上诉人秦*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文海,到庭参加诉讼,秦*的法定代理人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王**、王*、秦*、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