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获嘉**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获嘉县黄堤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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