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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保社、中**解放军72495部队因与被上诉人中**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保社、中**解放军72495部队因与被上诉人中**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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