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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郸城**助中心指派河南**事务所律师王**、李**为其诉讼代理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陈**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在郸城县巴集乡罗庄行政村耿堂村陈**家地头,被告人陈x与被害人陈**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架,陈x将陈**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郭x、张*、陈*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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