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佩诉被告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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