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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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