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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