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薛**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申请追加河南**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史**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牛艳军、刘*、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汤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元德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赵**、河南国**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秀花、王**、汤**人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新乡**限公司、河南日康**新乡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文诉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有限公司与崔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郭某某与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翟**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河南泰**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