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秀花、王**、汤**人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城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城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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