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张*伟诉被告赵**、河南国**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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