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诉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为290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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