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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文诉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诉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为290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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