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英诉被告河南六**限公司、栗**、贺**、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河南六**限公司、栗**、贺**、栗*、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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