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韩*、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民法院作出(2014)殷*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安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