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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