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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限公司、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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