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新乡分行与被告王**、新乡市**有限公司、新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新乡分行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新乡分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发银**新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广发银**新乡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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