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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杨*某、李**、谢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谢某某、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30日,被告杨某某、李**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息1.5%,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分六期偿还本息,利息4500元于每月23日支付,本息于2014年3月30日全部偿还。被告谢某某、李**为被告杨某某、李**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直至被告杨某某、李**的债务全部清偿为止。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已将30万元借款打入李**信用社账号,履行全部出借义务,但四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本息。四被告上述违约行为,给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30万元借款本息,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谢某某、李**共辩称:不认识原告,借款是借陆勤的不是原告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李**、杨*某向原告杨*借款30万元,月息1.5%,借款期间为六个月,每月23日支付利息。由被告李**、谢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到借款全部清偿为止。由被告杨*某、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李**、谢某某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7月份,借款本金一直未予归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李**、李**、谢某某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李**向原告杨*借款30万元,被告李**、谢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被告杨*某、李**出具的借据、收据,及被告李**、谢某某出具的连带担保责任书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杨*某、李**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谢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未按时还款无理,对此纠纷的发生被告负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从2014年7月23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谢某某、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某某、李**、李**、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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