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原告杨**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杨**对被告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