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原告杨**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杨**对被告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姚**、汝阳**盛家和家居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