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燕**与鹤壁市**有限公司、鹤壁市**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燕**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有限公司、鹤壁市**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燕合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