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大**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靳**、安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