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李**、王**、宋**、兰考**属材料厂、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士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徐**与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邵**、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大**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靳**、安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林*与被告中国平**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洛阳**有限公司、洛阳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龙安区天佑蓝速电动车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长委诉薛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