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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李**、王**、宋**、兰考**属材料厂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李**、王**、宋**、兰考**属材料厂、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士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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