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洛阳**有限公司、洛阳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以及原审被告洛阳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万**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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