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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赁有限公司、张**与王**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原告洛阳市**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兼原审原告洛阳市**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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