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傲**有限公司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马*、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