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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傲**有限公司与段应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应子,原审第三人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傲**有限公司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段应子,原审第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马*、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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