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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司德清支公司与中国邮政速**市物流分公司、中国邮政速**南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政速**市物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人**司德清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人民财产**德清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406号民事判决,中国邮政速**市物流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14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邮政速**市物流分公司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9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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