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刘**、陈**、陈**、段利花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刘**、陈**、陈**、段利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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