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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6月9日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连带赔偿拖车费1500元,车辆鉴定评估费1000元,车辆定损鉴定费1430元,车辆修理费30867元,共计34797元,2、诉讼费由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获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5年2月13日11时40分许,王**其所有的驾驶晋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济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济高速获嘉服务区准备到服务区休整,在行经××服务区南区广场通道××个水泥××管道(××服务区)时,车辆底部与水泥质排水道上的雨水篦子发生撞击,导致晋E×××××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王*、段高峰受伤,车辆受损,水泥质排水道上架设的雨水篦子及水泥质排水道部分边缘受损的结果。王**支付拖车费1500元。该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处理,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新公交证字(2015)第CJ15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本起事故属意外事件。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委托河南省天**有限公司对王**驾驶的车辆进行检验,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豫**(2015)车技鉴字第XQ006号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检验结果为“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均符合要求;该车后部轮胎受到外力作用,轮胎明显变形,轮胎与轮圈的密闭性下降,气压泄漏”。王**支付检验费1000元。后经新乡市**有限公司对王**的车辆晋E×××××号别克6521型车辆定损,估损总值为30867元,王**支付定损费143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王**于2015年6月9日将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连带赔偿拖车费1500元,车辆鉴定评估费1000元,车辆定损鉴定费1430元,车辆修理费30867元,共计34797元,2、诉讼费由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承担。

另查明,在长济高速获嘉服务区南区入口处有一标注为5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王**在横穿长济××××服务区南区大车停车区时的时速约为40公里/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本案所涉事故发生的地点为长济××××服务区南区广场通道,导致车辆损毁的原因是王**驾驶晋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长济高速获嘉服务区时,车辆底部与水泥质排水管道上的雨水篦子发生撞击造成。该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认定,属意外事件。本案所涉事故地点系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高速公路上设置的服务区是为过往车辆提供休息、加油、餐饮等服务,其性质应为公共场所。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作为该服务区的管理者,应当对该服务区的设施认真检查,尽到妥善保管、保证安全的责任。但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车辆与水泥制排水管道上的雨水篦子撞击造成,根据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与王**车辆撞击的雨水篦子处有断裂的痕迹,但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并未向原审法院递交证据证明该处断裂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故原审法院认定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本次事故中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辩称王**在本次事故中严重超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经原审法院查明,在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的调查笔录中,王**陈述其在经过事故地点时的车速大约为40公里/小时,而在进入高速服务区的路口标注限速为5公里/小时,且根据原审法院调查笔录和草图中显示,王**的行车路线违反了该服务区的禁行标志,横穿高速服务区的大车停车区,由此可以认定王**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没有递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审法院对其称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但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明显的过错之处,超速横穿服务区的大车停车区,故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王**存在过错之处,但事故发生的前提则是因为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作为管理者未实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本案所涉事故则完全有可能避免,王**的违章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属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的前提下的诱因,综合以上情况,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的责任。结合双方在本案所涉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原审法院酌定由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承担10%的责任。王**要求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原审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地点的管理权归被告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故原告要求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要求拖车费1500元,车辆鉴定评估费1000元,车辆定损费1430元,车辆修理费30867元,以上请求的损失合计款34797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根据本案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王**的以上损失由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31317.3元(34797元×90%)。原审判决:一、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拖车费、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车辆定损费、车辆修理费合计款31317.3元;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王**承担70元,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承担600元。

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上诉称:1、原审认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共场所管理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改判。2、上诉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提示说明义务,王**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王**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答辩称: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审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作为该服务区的管理者,应当对该服务区的设施认真检查,尽到妥善保护、保证安全的责任,但其未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主要过错。王**超速行驶,且其行车路线违反了该服务区的禁行标志,横穿高速服务区的大车停车区,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审法院酌定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承担此次事故的90%责任,王**承担此次事故的10%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元,由河南和鼎高**有限公司少新获嘉服务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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