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