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东风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东风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已履行车辆合格证交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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