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原告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许**与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东风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晓岗与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东风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东风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东风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东风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黄**、王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陈**等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李*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获嘉县光辉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