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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原告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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