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东风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琳以被告安阳市辉**务有限公司已履行车辆合格证交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