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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娟诉被告焦作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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