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焦作市**限公司、张**、范**、靳**、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有限公司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5日开庭。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