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张**与孙**、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张**诉被告孙**、李**、都邦财产**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张**以治疗尚未终结,医疗费无法计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为731元,由原告崔**、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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