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焦作新**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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