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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焦作新**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焦作新**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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