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与宁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宁陕**有限公司”的名称信息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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