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与宁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宁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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