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宁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