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欧*、许**、朱**诉被告封丘**革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许**、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许**、朱**自愿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许**、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唐**与巩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淮滨县**有限公司与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徐**有限公司与曹**、刘**、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鑫与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