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许**等与封丘**革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许**、朱**诉被告封丘**革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许**、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许**、朱**自愿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许**、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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