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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有限公司与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有限公司以张**已经自愿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平顶**有限公司撤回对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1683.5元,由平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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