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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剌**、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剌**、原审被告何*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郏民小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孙**与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3月30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撤回二审上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孙**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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