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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继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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