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睢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葛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冯**、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金**限公司与上海陶**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与北京筑**限公司、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聂**与被告张**、曹**、商丘**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长**限公司与洛阳市**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天安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日报社与洛阳市**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