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张**、曹**、商丘**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独任审理,原告聂**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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