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国**限公司与徐*、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国**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其对洛市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等七套房产的所有权;2、依法判令徐**、徐*配合其将洛市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等七套房产过户到其名下;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徐**、徐*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4)瀍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国**司的委托代理人尤**,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司法定代表人孙妙军系徐**的二嫂,徐**与徐**父女关系,徐*生于1996年6月27日,徐*父亲徐**与母亲郝**1995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8日协议离婚。2009年1月21日、2009年2月27日、2009年4月16日、2009年5月25日、2009年11月9日、2009年11月26日、2010年5月6日,国**司将出票人为洛阳**有限公司的汇票以背书的方式支付给洛阳**限公司,金额分别为242815.4元、282546.5元、289865.1元、122457.8元、38090.6元、130627.65元、221670元。洛阳**限公司亦证实购房款确系国**司所缴。2009年1月17日,2009年4月10日,2009年4月10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2010年5月18日,徐*以委托人身份出具委托书,证实洛阳国**限公司代为支付徐*所购洛阳百年家居建材城(九都三街066#、九都三街068#、九都四街065/067、九都四街067、北京一街062、北京一街63A、北京一街63A、北京一街062)购房款的事实,并表明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洛阳**限公司无关。经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洛阳**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证实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因为房屋的实际交款人与合同签订人不一致所以要求徐*出具了委托书。徐*认可该委托书上徐*签名为徐**代签。以徐*名义与洛阳**限公司先后共签订七份《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日期分别是2009年2月26日--合同编号:XS0001616、XS0001617、XS0001798,2009年4月16日--合同编号:XS0002400,2010年3月2日--合同编号:XS0006540、XS0006560,2010年4月30日--合同编号:XS0008136。合同总价款为1764720元。目前,上述七套房产均已交付使用并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徐*,产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该七套房产相关契税、维修基金也均以徐*名义缴纳。2012年5月8日徐*父亲徐**与母亲郝**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徐*监护权由郝**所有,婚后购置房产一套位于南昌路滨河新村,婚后无债权债务等。徐*父亲徐**与母亲郝**离婚后于2013年2月23日签订约定一份,载明:关于房子全部归女儿徐*,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占。庭审中徐**认可2014年一直收取部分房租,其与国**司并没有经济上的往来。2011年3月7日,洛阳**管理局作出洛工商处字(2011)第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该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本案所涉房产虽登记在徐*名下,但全部房款均由国**司支付且徐**也认可国**司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对此该院予以确认。国**司虽已被洛阳**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只是政府部门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公司的经营资格丧失,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国**司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徐*有关国**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徐*认为国**司与徐**存在恶意串通证据、理由均不充分,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经合议,判决:一、依法确认国**司对洛市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等七套房产的所有权;二、徐**、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国**司将洛市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七套房产过户到国**司名下。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徐**、徐*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程序违法。原判撇开了与本案房屋产权登记具直接关联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至今依然合法、客观、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仅据国**司的原审诉求和原判查明的所谓事实,便草率地将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直接确归国**司所有违法。二、原判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原判认定徐**与国**司并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严重错误。徐**又名徐中华,系国**司唯一的隐名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徐**就是国**司,国**司就是徐**。国**司现法定代表人及工商机关登记的显名投资人孙*军系徐**的亲二嫂,徐**让孙*军担任公司这一职务,系为达到逃避相关责任而设置的一道具。本案原审诉讼的实质是,由徐**策划、操控并配合,通过制作虚假证据,以个人实际掌控的国**司起诉徐**本人,最终达到追及上诉人徐*先前已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的并已完成了物权登记七套房屋所有权之目的。徐**所以如此,系其重组家庭,娶妻生子,系其近年来生意惨淡,债务缠身。本案诉争的七套房屋,系徐**、郝**作为上诉人徐*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赠与的方式赠给上诉人徐*,用以支付其生活、上学、就业的财产。兹有原判已查明的2013年2月23日,徐**、郝**二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书面“约定”为证。“约定”明确“关于房子全部归女儿徐*,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占。”“约定”中指谓的房子就是本案诉争的七套房屋。诚然,就表面证据而言,该七套房屋的购房款176万余元系出自国**司,但如细细考究该国**司股本来源及国**司的财产权属、实际控制人等,便不难发现其与徐**本为一体。与此相关的证据,上诉人将在二审庭审时详细提交。2、原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所涉房产虽登记在徐*名下,但全部房款均由国**司支付,且徐**也认可国**司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对此该院给予确认。”据此,原判否定了徐*已然依法成就的物权。原判严重错误,根据事实,本案诉争房屋的房款所以由国**司全额支付,产权所以全部登记于上诉人徐*的名下,系该国**司为徐**实际隐名全资控制。原审中徐**所以指挥国**司进行本案诉讼,目的系为夺回先前已然赠与并已完成了物权登记的该七套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此,徐**当然地认可被指挥下进行了本案诉讼的国**司系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就法律而言,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只应根据物权登记结果来判断,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综上,本案是一起在徐**操控下进行的一场恶意诉讼,目的是在赠与完成六年后又来剥夺其亲生女徐*对本案诉争七套房屋应享有的财产权。本案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因其已完成了的登记行为而在法律上明晰,不容置疑。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徐*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国**司原审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费等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国**司答辩称:隐名投资者和实际控制者的说法在现行法律里并不存在,并不成立。答辩人从未否认过法定代表人与徐**有亲属关系,但并不妨碍公司主体的设立。关于制作虚假证据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在原审提交的付款凭证已经由一审法院予以调查。关于约定房子是指7套房产没有证据及事实根据。答辩人与徐**房屋登记商定属于公民与法人之间自由约定。房产应是谁投资谁拥有,答辩人按照最初约定收回房产,物权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徐**答辩称:钱是国**司出的,房子写在徐*名下,是因为答辩人自身有给别人作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国**司、徐**因本案所涉七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引发本案纠纷。关于上诉人徐*上诉称被上诉人徐**系国**司唯一的隐名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本案实质是徐**通过国**司起诉意在剥夺徐*已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并完成物权登记的七套房屋所有权的问题,鉴于上诉人徐*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故上诉人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徐*上诉称原审法院否定了徐*已依法成就的物权而判决本案所涉房产归国**司所有错误的问题,本案所涉房产虽登记在徐*名下,但全部房款均由国**司支付且徐**也认可国**司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原审法院判决国**司对本案所涉房产享有所有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徐**、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