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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原审被告张开、原审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3元,减半收取3321.50元,由上诉人河南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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