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与被告孙红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一元,减半收取八十五元五角,由原告中国人**南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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