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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因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韩**,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孙**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同意胡*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撤回起诉经河南中**有限公司同意,故胡*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河南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胡*撤回起诉;

三、准许胡*撤回上诉;

四、准许河南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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