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简称昆**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司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