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王**、王**、王国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王**在中国邮政**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茨芭信用社位于郏县茨芭镇茨芭村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王**在中国邮**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