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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高*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查明:李*、高*甲于2008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高*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高*丙,现高*乙随李*生活,高*丙随高*甲生活。庭审后,高*甲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考虑到两个年幼子女的健康成长,给双方和好的机会,请求判令不准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珍视其婚姻关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产生摩擦,但不应将矛盾激化,而应珍视其婚姻,和睦相处,维护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李*、高*甲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两个子女,相互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正确处理婚姻关系期间的摩擦,双方仍有建立和谐婚姻关系的可能,且两个子女均年幼,缺失父母一方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对李*请求解除与高*甲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不准李*与高*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高*甲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且高*甲有出轨行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高*甲答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李*与高*甲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李*与高*甲虽因故发生矛盾继而分居生活,但高*甲明确表示愿意与李*和好不离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仍有可能和好如初。李*起诉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情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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